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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光汉申请执行李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汉,李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汉,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蒙继平,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李柏军,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陕7102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受理了杨光汉申请执行李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9408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柏军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柏军户籍所在地的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的土地和房屋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李柏军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查,申请人又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李柏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2016)陕7102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