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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辖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学旺、赵宗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旺,赵宗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旺,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宗轩,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王学旺因与被上诉人赵宗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学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公司设立、解散的纠纷,而是公司注销后,股东之间已经进行了清算后形成的合同纠纷,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赵宗轩辩称,本案纠纷完全是由于设立、解散公司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纠纷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依法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纠纷的由来虽然涉及到公司,但双方在合作不能的情况下又达成了新的协议(即关于返还五十万元定金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均无异议,且被上诉人已按该协议向上诉人履行了第一项义务(返还15万元)。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其住所地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