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连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连均,邱玉培,王存林,孙小双,姚卫红,侯永东,周明彬,崔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连均。被执行人邱玉培。被执行人王存林。被执行人孙小双。被执行人姚卫红。被执行人侯永东。被执行人周明彬。被执行人崔淑霞。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连均、邱玉培、王存林、孙小双、姚卫红、侯永东、周明彬、崔淑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