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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吕玉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吕玉铭,林彩霞,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42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吕玉铭,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林彩霞,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被执行人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高新区金梭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军,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吕玉铭、林彩霞、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吕玉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44168.98元,逾期利息1225.42元,逾期罚息31.9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吕玉铭、林彩霞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南、二马路西1号院1单元19层1921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玉铭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三被告负担;公告费240元,由被告吕玉铭负担。因吕玉铭、林彩霞、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4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吕玉铭、林彩霞名下位于二七区二马路68号19层1921(预告登记证明号:0909066346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