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城与上海丰瑜毅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城,上海华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上海丰瑜毅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520号原告:何城,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上海华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经济城,统一社会信用组织代码91310112133314476E。法定代表人:赵阿富。第三人:上海丰瑜毅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255弄10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9863274Y。法定代表人:姜晓忠,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法定代表人罗世威。原告何城与被告上海华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丰瑜毅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何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何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城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蒋文长人民陪审员 彭维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