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长征与余琼、李文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征,余琼,李文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444号原告吴长征,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授权)。被告余琼,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李文斌,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务农,住湖北省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征诉被告余琼、李文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征以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长征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长征负担。审判员 聂其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