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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日晖与田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日晖,田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530号申请执行人:李日晖,男,1972年2月14日生,澳门人,住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田桂平,女,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李日晖与田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田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日晖借款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保全费146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6520元,由李日晖负担1700元,田桂平负担482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李日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桂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田桂平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日晖借款人民币124820元。于2017年7月18日给付人民币64820元,余款人民币60000元于2017年12月28日前给付。二、执行费人民币1770元由被执行人田桂平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庾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天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