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乔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5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乔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偿还借贷人民币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00元、执行费341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乔某查无下落,本院已移交公安机关临时布控,且对被执行人乔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95599830723904XXXXX)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