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传伟与张三林、丁绿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伟,张三林,丁绿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151号原告:吴传伟,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张三林,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丁绿叶,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吴传伟与张三林、丁绿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吴传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传伟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林忠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