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任文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文正,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当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文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巧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文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任文正酒后驾驶鄂E×××××号两轮摩托车,途径汉宜路当阳市两河集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任文正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时查明,2016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任文正在其朋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文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查获和到案经过,(宜)公(司)鉴(化)字[2016]514号物证检验报告,户籍资料,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文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任文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文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泽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