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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招军与邵华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招军,邵华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549号原告:林招军,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邵华定,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招军为与被告邵华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邵华定归还原告林招军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邵华定于2017年5月29日向原告林招军借款10000元,并在借条上签名确���,双方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2%。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华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招军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邵华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