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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伟专与张伟光、陈义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专,张伟光,陈义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2037号原告金伟专,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傅承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光,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陈义淑,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伟专与被告张伟光、陈义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根据原告金伟专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329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怡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