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20号原告: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法定代表人:张良,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法定代表人:迟建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丽,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英,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原告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实际履行“供用热及并网合同书”第二项第五条,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有资格的鉴定单位对供热工程进行鉴定验收。2、如果工程验收合格,鉴定费由原告支付,不合格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款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实际履行“供、用热及并网合同书”第二项第五条约定的建筑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设计施工,按照国家现行的《采暖与卫生工程及验收规范》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有资格的鉴定单位对供热工程进行鉴定验收。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不具体,也不明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释明要求明确其诉讼请求,原告也未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供、用热及并网合同书”第二项第五条的约定,是原、被告在合同中依据行政法规对相对方的约束,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瑕疵或未按合同履行,应找有关机关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杜文明书 记 员 孙征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