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圣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圣文,占真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50-1号申请执行人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人民北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2445-3。法定代表人史长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圣文被执行人占真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圣文、占真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圣文、占真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占真和银行存款人民币263,1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佳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