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碎炳与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碎炳,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2070号原告:刘碎炳,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城镇宁康西路353号;法定代表人:庄形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城街道京都大厦3幢101、202、301室;负责人:吴泽中。委托代理人:刘林敏,系公司员工。原告刘碎炳被告乐清市大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刘碎炳及其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碎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刘碎炳负担。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东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