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执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临沂怡贝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临沂怡贝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法定代表人:张兰华,厂长。被执行人:临沂怡贝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许永雷。本院在执行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与临沂怡贝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怡贝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消费。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临沂怡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除本院首冻结的注册号为15686869、15686721、15687122、15686934、14701826、14701837、14701836号的注册商标外,无财产可供执行。委托评估后,申请执行人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评估。申请执行人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对本院执行中查询事实和执行情况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临沂怡贝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发现被执行人临沂怡贝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审判员 贾忠审���员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