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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均磊与于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均磊,于新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022号原告高均磊,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7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于新有,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4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原告高均磊诉被告于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均磊诉称,被告于新有于2011年2月1日借原告现金1万元,并给原告打有借条,原被告约定,还款日期为201年10月1日,月息1.2分。本院认为,原告高均磊起诉,应提供被告于新有的具体地址,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原告高均磊也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且又未交纳相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均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