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352-4号申请执行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285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支行帐号62×××35的存款12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