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白扎那与王立福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扎那,王立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民终10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白扎那,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立福,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白扎那因与被上诉人王立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扎那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负责重做承揽的工程,达到同行业的质量标准;二、赔偿白扎那因彩钢瓦掉下被砸死的三匹马24000元;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白扎那欠王立福24809元承揽费事实存在,但是没有约定利息,王立福和白扎那口头承诺质保期五年,结果年前刮大风把马圈房盖吹掉了,砸死了白扎那的三匹马,现白扎那要求王立福维修房屋并赔偿被砸死三匹马的损失24000元。王立福辩称,2015年5月份,王立福通过其兄长联系白扎那,为其安装车库卷帘门、修建马棚、为房屋翻修房盖,完工后,白扎那出具了一枚欠据,约定2015年11月末还款,逾期给付3分利息。付款期限届满后,白扎那违约,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故请求其应给付欠款并支付利息。王立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白扎那给付欠款24809元;二、自2015年12月1日始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止。三、承担本案受理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份,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被告家安装车库卷帘门、修建马棚、房屋翻修房盖。完工后,被告投入使用,2015年10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4809元一枚欠据,约定2015年11月末还款,逾期不给付按月利息3分计算。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欠款,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欠款24890元;2、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利息)至清偿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被告家安装车库卷帘门、修建马棚、房屋翻修房盖的事实存在,该院应于确认,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24890元欠据为证,被告负有给付的义务,并应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白扎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福24890元及此款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白扎那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立福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白扎那家安装车库卷帘门、修建马棚、房屋翻修房盖的事实存在,有白扎那给王立福出具的24890元欠据为证,故本院予以确认。白扎那负有给付义务,且欠据中有利息约定,白扎那应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故本院对白扎那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白扎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白扎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绍凯审判员  李英革审判员  曲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嘉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