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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岚邓泉与赵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岚,邓泉,赵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岚,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泉,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又铭,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刘,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武,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岚、邓泉因与被上诉人赵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双方的陈述和上诉人杨岚、邓泉提供的新证据,本案借款的处理结果与周昌荣、杨顺程、李远万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宜由本院直接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岚、邓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龙江莉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