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耀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耀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耀武,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新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学,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耀武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新洲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耀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耀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耀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余耀武负担,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秀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