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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章建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章建正,郭秀梅,李建华,王坛艳,章建锋,林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南大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2684-6。被执行人:章建正,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郭秀梅,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王坛艳,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章建锋,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雪云,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章建正、郭秀梅、李建华、王坛云、章建锋、李雪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4366.8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章建正、郭秀梅、李建华、王坛云、章建锋、李雪云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相关金融机构,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华在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碧里信用社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其账户并依法予以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2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