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力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力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84号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东明县力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李洪宾。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明县力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号:101-xx)一宗,保全金额1500万元。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明县力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号:101-XX)一宗,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如需续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