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远华与远付元、遂平县通成建材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华,远付元,遂平县通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655号原告:远华,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远付元,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通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花庄乡小营村。法定代表人: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华与被告远付元、被告遂平县通成建材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远华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