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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181号原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贵州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负责人:袁河,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告: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中央公寓*栋**层,执业许可证:25203201430286024。负责人:张文熙,该事务所主任。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诉被告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承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冷竺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