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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异31号案外人:李洪伟,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北京汇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法定代表人:李飞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沙金强,男,,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洪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洪伟称,案外人与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以下简称荣信公司)口头约定,案外人向其供应水泥。经双方协商,水泥款以怡品·蓝庭小区住宅楼以物抵债方式结算。2016年1月,案外人与立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将怡品·蓝庭小区3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以物抵债给案外人,以该房屋抵572655元水泥款。2017年3月27日,立通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因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总公司与被执行人立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该房屋,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被执行人称:2015年6月1日和2015年6月16日,立通公司与荣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里约定以房屋抵债工程款的形式将包括怡品·蓝庭小区3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在内的15套房抵债给荣信公司。本院查明,2015年6月1日和2015年6月16日,立通公司与荣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荣信公司承担怡品·蓝庭小区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施工,由立通公司将怡品·蓝庭小区3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等15套房屋抵债给荣信公司抵偿该工程的工程款。自2015年5月,经口头约定,案外人李洪伟向荣信公司供应水泥,水泥款以怡品·蓝庭小区住宅楼以物抵债方式支付。2016年1月,经案外人与荣信公司协商,将立通公司抵债给荣信公司的怡品·蓝庭小区3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抵债给案外人抵偿欠付的水泥款共计572655元。2016年1月23日,案外人与立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立通公司向案外人开具编号为0002077号收款收据,收据载明2016年1月23日自李洪伟收取572655元,摘由为《购买怡品蓝庭3#-2-301室129.56㎡》。2017年3月29日,立通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李洪伟占有。2015年8月1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查封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00元的房产,即立通公司开发的怡品·蓝庭项目的129套房屋,其中包括本案涉案标的怡品·蓝庭小区3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本院认为,立通公司与荣信公司约定由立通公司将怡品·蓝庭小区3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抵债给荣信公司,荣信公司又将该房屋抵债给案外人李洪伟后,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故仅能产生债法上的效力,目的是消灭双方之间的金钱债务,不属于可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前双方并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由案外人李洪伟合法占有该房屋,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洪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   恭   树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蔡银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秋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