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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177号(2017)粤0307执717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5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76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计算方式详按民事判决),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及本案执行费31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各银行、房地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谢俊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