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188号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25号。法定代表人:薛爽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起,男,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霞,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杜庆,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自行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