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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终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莫金柱、孙宝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金柱,孙宝文,张立,刘佰昌,张金龙,刘享平,吴艳芳,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4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金柱。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佰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龙。原审被告:刘享平。原审被告:吴艳芳。原审被告:张军。上诉人张立、刘佰昌、孙宝文、莫金柱与被上诉人张金龙、原审被告刘享平、吴艳芳、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宝文、张立、刘佰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宝文、张立、刘佰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董力源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滢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