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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黎建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8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72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黎建安,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永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黎建安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和平路63号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粟云停靠在路边的手扶拖拉机,造成自己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黎建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黎建安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4.1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黎建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建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建安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建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