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永涛与史华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涛,史华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165号原告:孙永涛,男,汉族,1992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史华清,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孙永涛与被告史华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孙永涛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永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