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诉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黄健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黄健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蔡育杰。被执行人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XX璋。被执行人黄健泽,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61275.49元、物业管理费121334.84元、POS机租金1698.65元、商铺恢复原状费用57382元、违约金488676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72366元(以欠款830366.9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4月10日起暂算至2017年8月2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8700元、执行费10790元,共计922222.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健泽、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2222.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