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杨庆先、庄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庆先,庄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06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在均,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8202R。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号佳程广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勇,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庆先,女,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庄林,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庆先、庄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庆先、庄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庆先、庄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