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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杨庆先、庄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庆先,庄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06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在均,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8202R。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号佳程广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勇,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庆先,女,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庄林,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庆先、庄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庆先、庄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庆先、庄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