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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志云、郭幼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云,郭幼丽,赵燕金,王爱芳,王锦锋,林祖茂,范雪英,福安市美科奇电气有限公司,福建佳利达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690号申请被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乐起星。被执行人:范志云,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幼丽,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赵燕金,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爱芳,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王锦锋,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祖茂,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范雪英,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美科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祖茂。被执行人:福建佳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爱芳。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志云、郭幼丽、赵燕金、王爱芳、王锦锋、林祖茂、范雪英、福安市美科奇电气有限公司、福建佳利达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