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林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林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7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69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贺林球,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永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贺林球酒后驾驶闽C×××××轻型普通货车至石狮市塔荣路63号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闽C×××××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贺林球明知被害人李某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贺林球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1.8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贺林球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贺林球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贺林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林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林球有如下量刑情节: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且能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林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