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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聂绍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正丰实业有限公司,聂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206号原告:四川正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无畏、李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正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四川正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徐萍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谭 琦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