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邬建军与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建军,李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863号原告:邬建军,,农民,住托县。被告:李永,农民,住托县。原告邬建军诉被告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建军、被告李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邬建军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李永和高文礼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共同给原告书写借据一张。后原告因急用钱向被告和高文礼催要,但二人一直推脱。去年11月份,高文礼因车祸去世。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为此,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据一张,证明其主张。李永辩称:借款是事实,但10000元由高文礼使用,因高文礼去世,只能向高文礼家属追要,自己不能赔钱。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李永和高文礼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共同给原告书写借据一张。10000元由高文礼使用,2016年11月高文礼因车祸去世。邬建军向共同借款人李永主张债权。对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认证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李永、高文礼共同向邬建军借款10000元,虽然高文礼去世,但李永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李永偿还借款后对高文礼的家属享有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邬建军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