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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447号原告:白某,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11783元,执行费57元,合计11840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欠款11840元自2017年1月17日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4日,被告由原告提供担保向孙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原、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孙某出具借据一枚。此笔借款本息被告未予偿还,是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代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执行费。张某未��答辩。原告白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费收据、执行款收据,证明被告张某由原告白某提供担保向案外人孙某借款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该借款经过案外人孙某诉讼并申请执行,被告张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白某代其履行了债务,并交纳了执行费。原告白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4日,被告张某由原告白某提供担保向案外人孙某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1.5厘,原、被告为案外人孙某出具借据一枚。2014年12月25日,案外人孙某以张某、白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孙某要求张某、白金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利息505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松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给付利息505.50元(自2012年3月4日至2014年12月24日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白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由被告张某负担。2017年1月16日,原告白某向本院执行局交纳了执行款11783元。2017年1月17日,原告白某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7元。本院认为,原告白某作为被告张某的保证人向案外人孙某偿还借款本息11783元并承担执行费5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白某作为被告张某的保证人向债权人孙某偿还了借款本息,原告白某因此取得对被告张某的追偿权,被告张某应履行给付原告白某欠款的义务。原告白某要求被告张某按年利率6%给付欠款11840元自2017年1月17日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白某要求被告张某给付欠款11783元、执行费57元,合计11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白某要求被告张某按年利率6%给付欠款11840���自2017年1月17日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代其偿还案外人孙某的欠款本息11783元、执行费57元,合计11840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欠款11840元自2017年1月17日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送达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慧杰审判员张国军人民陪审员鲁志军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