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亚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亚娟,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2010年8月,被告人许亚娟曾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3日,被告人许亚娟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亚娟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理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亚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许亚娟与被害人王某通过手机陌陌认识,两人相约当晚住在铜陵市义安路格林豪泰8341房间。5月1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许亚娟趁被害人王某洗澡之际,将被害人一部iphone6手机及包内9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许亚娟将手机以人民币500元卖给了住在有色观山名筑工地的重庆人刘某1。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某1处追回了该手机,并发还了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亚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发还清单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亚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亚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亚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损失已部分挽回,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亚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亚娟继续退赔被害人王齐叶经济损失人民币九百元;三、追缴被告人许亚娟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查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