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万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金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万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金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7689号原告:台州市万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娄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575318853L。法定代表人:项道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满,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金建平,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台州市万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万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建平支付原告货款34847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产所需,从2014年10月份起至2016年12月31日,陆续向原告购买眼镜片。2017年1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眼镜片款人民币432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来,被告支付过货款83520.60元,剩余348479.40元经过数次催讨,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原告将眼镜片出售给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0日结算,被告金建平共欠原告台州市万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货款432000元。被告支付了83520.60元,尚欠348479.40元。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万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平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金建平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被告金建平尚欠原告货款348479.40元事实清楚。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万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847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7元,减半收取3263.50元,由被告金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