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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晓华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晓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52号罪犯林晓华,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晓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被告人林晓华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83300元。被告人林晓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以(2013)岩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严永洪,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某、廖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晓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晓华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期间2013年8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4462分,表扬7次。另查明,罪犯林晓华住所地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林晓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晓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晓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