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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924钱义芬与吴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义芬,吴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义芬,女,195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吴栋,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钱义芬与被执行人吴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吴栋应归还钱义芬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二、案件受理费4562元、公告费460元,合计5022元,由吴栋负担。因被执行人吴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义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栋因对外结欠巨额债务现下落不明,其在本院尚有其他案件均未能了结。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栋名下座落于本市杨舍镇小河坝新村39幢306室(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房产已被设定抵押且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有待另案处置完毕后一并申请参与分配。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栋名下牌号为苏E×××××别克牌轿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因未能被实际扣押故难以进一步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栋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62元、公告费46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凯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