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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旺虎、魏宏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旺虎,魏宏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林旺虎,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魏宏倾,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旺虎、魏宏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执14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