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新与梁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梁国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959号原告:张新,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梁国方,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与被告梁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国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燕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