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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6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上海山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文在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6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上海山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18号2室。法定代表人:贾维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在忠,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书院街**号*栋*单元*楼*号。原告上海山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山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山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