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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浙军与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浙军,李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16号之一原告:王浙军,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李方,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王浙军与被告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故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浙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王浙军负担。审 判 长  陈祖华人民陪审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朱作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