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浙军与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浙军,李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16号之一原告:王浙军,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李方,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王浙军与被告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故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浙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王浙军负担。审 判 长 陈祖华人民陪审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朱作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