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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林、何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林,何同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532号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被告:张林,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何同良,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何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晓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路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