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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9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刘世义、肖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世义,肖国彬,王有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克山县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17)0229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世义,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国彬,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客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有和,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住所地克山县东大街二段16号。负责人:刘惠文,行长。再审申请人刘世义、肖国彬、王有和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29民初161��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世义、肖国彬、王有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鲁国军审 判 员  刘亚星人民陪审员  丛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红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