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9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刘世义、肖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世义,肖国彬,王有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克山县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17)0229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世义,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国彬,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客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有和,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住所地克山县东大街二段16号。负责人:刘惠文,行长。再审申请人刘世义、肖国彬、王有和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29民初161��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世义、肖国彬、王有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鲁国军审 判 员 刘亚星人民陪审员 丛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红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