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0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曹某、文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文某,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某,女,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文某,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某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曹某、文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4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文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办理房产证及支付办证逾期损失20000元,承担仲裁费2050元,公告费480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曹某、文某购买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西××时代广场××单元××号房屋,现本院已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曹某、文某名下。另曹某、文某书面放弃金钱给付内容,并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41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