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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追缴被执行人王集云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17号之一被执行人王集云,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王集云违法所得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