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追缴被执行人王集云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17号之一被执行人王集云,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王集云违法所得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